張貼日期: 2026-09-02 12:06:01 點閱:2
為協助經濟弱勢者脫貧自立、改善家庭經濟,致力促進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就業,並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及本府勞工處合作,推動「社勞政聯合促進就業服務」,透過跨體系合作,協助排除就業障礙、提升工作意願,更強化支持其穩定就業。
👨👩👧參加對象
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,有工作能力者未就業,並接受社政與勞政之就業輔導。
⛑️支持措施
社政單位與勞政單位採取共案合作模式,由社會工作員協助處理家庭照顧、福利服務等生活議題,就業服務員則提供個別化就業諮詢、職涯探索、職業訓練、就業媒合與就業適應追蹤等服務,陪伴民眾逐步重返職場,予以緩衝期不影響原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。
👨⚖️§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3項規定: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,參與就業服務、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服務措施,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(含自行求職)而增加之收入,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,最長以三年為限,經評估有必要者,得延長一年。
👩⚖️§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5款規定: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,應訂定計畫,致力促進其就業,必要時,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。
⚠️取消資格規定與注意事項
(一)有工作能力者不願接受社政或勞政就業輔導者。(§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4項)
(二)經社政訪視評估,就業者與實際生活顯不相當,不予續列福利身分。(§社會救助法第14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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